四川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23民初1102号
原告:***,女,现年35岁,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年44岁,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又名**、***),男,现年41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被告:***,男,35岁左右,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被告:**,男,现年31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关春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关春负担。
审判员买文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