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臭皮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1899号
原告:南京臭皮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894412977,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路569号15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鼎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5687689K,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7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臭皮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臭皮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臭皮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臭皮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为299.5元,由原告南京臭皮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