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3民初5073号

申请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海滩围****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泽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虹,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彩姗,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之**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

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申请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76977.2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村海滩围25号2幢【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06153号】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如申请有误的,申请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被申请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7697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黄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李健祥

人民陪审员  冯妙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