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粤07执保157号
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7民终582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协助解除对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分行开立的4400××××186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75569元的冻结,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04431元,实际冻结人民币704431元,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上述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由申请人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周法官、余助理联系电话:0750-393××××、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