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门市*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704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门市蓬*区港口二路163号之一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4729460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门市*海区。
关于*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7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19790.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39.76元,该款优先支付本案执行费,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孟宗
审判员*继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