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辖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3号之一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472946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新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东路16号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70644954。
法定代表人: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城黄池路中段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740290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辉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2022)粤0781民初3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台山法院认为,伟辉公司起诉称,明大公司、乾坤公司将“省道S273线(K62+842-K185+430)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施工项目”交***公司承接,而后明大公司、乾坤公司不支付工程款,伟辉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诉请明大公司、乾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据此,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台山市,属于台山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台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明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台山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明大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江门市蓬江区,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明大公司的住所地为江门市蓬江区,因此,本案应移交由蓬江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伟辉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辉公司以其承接了省道S273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施工项目并依约进行施工后,明大公司与乾坤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明大公司与乾坤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位于广东省台山市,台山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明大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台山法院裁定驳回明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