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20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南路16号101-1#、102-2#、103-1#、104-1#、105-1#车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全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3号之一1001室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粤0783民初468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根据上述裁定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4000.32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10月28日,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认为本院已足额冻结了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会城支行4405××××0130账户可用存款474000.32元,申请解除对超出474000.32元部分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粤0783民初4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4405××××161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街支行4405××××0369账户、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8002××××9087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6080××××8336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神狐牌Z52车(车牌号:粤JN××**)、程力威牌Z52车(车牌号:粤JM××**)的查封。现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提出被申请人(保全人)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变更了本案诉讼标的金额219637.72元,而本案实际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银行存款474000.32元,已冻结的金额超出了诉讼标的金额,向本院申请解除超出诉讼标的部分254362.6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街支行账户4405********的存款219637.72元作为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街支行账户4405********账户存款219637.72元;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岭南世家园林营造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会城支行4405××××0130账户存款474000.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淑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