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2908号之一
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翀,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681.13元,由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