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与青海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202执保8号
申请人:江苏宝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宝鹏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91487407Y。
法定代表人:史蒙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79919218K(1-1)。
法定代表人:金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银,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庆,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宝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青0202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内的存款5300000元依法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内的存款5300000元。(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XX善
审判员  李延生
审判员  沈晓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