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2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1栋12层-C2室。 负责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金象社区象府路115号1-1。 法定代表人:***,系正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24793.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772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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