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2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1栋12层-C2室。
负责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金象社区象府路115号1-1。
法定代表人:***,系正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24793.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772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