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云投医疗扶贫开发石屏有限责任公司与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5民初1049号 原告:云南云投医疗扶贫开发石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KYLU69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金象社区象府路115号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2398289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7日生, 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系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生态旅游小区二期花园洋房D4幢2-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N2QDJ9H。 负责人:***。 原告云南云投医疗扶贫开发石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云投医疗扶贫开发石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投医疗扶贫开发石屏有限责任公司以工程已经准备验收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投医疗扶贫开发石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云南云投医疗扶贫开发石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陶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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