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集团有限公司

***与***、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2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蕴财熠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集团”),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金象社区象府路115号1-1。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印兴建,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云南建工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8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8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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