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集团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安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1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安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8RUHUXT,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23982897,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BKY93554,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阿拉尔市安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兵0103民初12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安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1647.60元,已执行到位134093.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9月13日,首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9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做基层组织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4年3月8日,对阿拉尔市安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阿拉尔市安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阿拉尔市安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权利义务。 5、2024年3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4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1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安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燕 审判员  孙 振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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