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新疆***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103民初15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1517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7月10日,首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10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做基层组织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11月24日,对新疆***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终本告知书,新疆***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新疆***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权利义务。 5、2023年11月1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3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燕 审判员  孙 振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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