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恢7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中汇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77213697。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上汇工业区南汇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400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4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04执恢7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