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执3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振兴街3号(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864003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2067923G。
法定代表人王迅。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02民初693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2019)浙1102执327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532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