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02民初693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振兴街3号(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864003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206792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65321元;2、被告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3日,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镇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经公开招标,由松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同年8月7日,工程发包人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松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月13日,松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由原告自负盈亏,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均由原告施工建设,于2006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价款3758600元。2017年12月29日,案涉工程经莲都区审计,该工程的审定价款为4523921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65321元,发包方被告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尚有工程价款765321元未支付。
另查明,松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变更为浙江百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百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变更为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65321元;
二、被告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3元,由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伶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