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振兴街3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8386元、执行费人民币1526元,合计人民币109912元。但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991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