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1397号
原告:杭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虎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振兴街3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杭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