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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仙游县科学技术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343号
原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道于东环城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城苑北区1幢1301-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7359293T。
法定代表人:游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刘媛媛,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科学技术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20037196277。
负责人:林敬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凌涵,该局职工。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公司)与被告仙游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被告科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凌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科技局向光正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招标代理费11869元和工程招标代理费140718元,共计15258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科技局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9日,光正公司与科技局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合同约定:光正公司为科技局建设的“仙游县科技馆及地下配套设施工程”承担设计邀请招标、工程施工及监理公开招标工作。编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答疑、预算、清单等相关文件,经有关部门备案后送交相关有形市场媒体网站或仙游县投资招标中心网公布;组织开标、评标并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协助签订合同等招标全过程服务;科技局向光正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取(若遇项目暂停,造价咨询服务费按40%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30%计取)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含预算费、专家评审费、交通费及工作餐餐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若招标失败重新招标,不再追加代理服务费,代理费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光正公司按照科技局的要求完成了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和工程设计招标。2017年12月28日光正公司与科技局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结束,丙方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移交完成的招标资料后7天,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费用。但科技局却不履行合同约定,在光正公司多次催款的情况下,科技局尚欠的设计招标代理费11869元与工程招标代理费140718元,共计152587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科技局辩称,1.光正公司诉请的设计招标代理费11869元计算有误。光正公司以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价款为基数来计算招标代理费,而科技局支付中标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价款为85.5174万元,因此实际的设计招标代理费应为8979元,科技局对光正公司诉求工程招标代理费140718元无异议。2.光正公司按土方工程出具工程预算(控制书)书一份,但施工现场实际及勘察报告均为石方工程,两者造价相差较大,故造成科技局至今未能支付给光正公司相关的招标代理费。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9]114号)第十条规定,经核对,科技馆土石方问题属重大数量偏差,应按程序予以调整。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科技馆总造价偏差在实际中标±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减少或增加工作量。综上,光正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科技局应支付给光正公司的设计招标代理费为8979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光正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第1点,即依法判令科技局向光正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招标代理费8979元和工程招标代理费14071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光正公司、科技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29日,光正公司与科技局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光正公司为科技局建设的“仙游县科技馆及地下配套设施工程”承担设计邀请招标、工程施工及监理公开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取(若遇项目暂停,造价咨询服务费按40%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30%计取)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含预算费、专家评审费、交通费及工作餐餐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若招标失败重新招标,不再追加代理服务费,代理费在施工招标合同签订后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光正公司按照科技局的要求完成了项目的工程设计招标和工程施工招标。2017年3月1日,科技局与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估算设计费为85.5174万元,故按照合同约定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招标代理费为85.5174×1.5%×70%=8979元。2017年10月30日,仙游县审计局作出审计报告“仙游县科技馆及地下配套设施工程”的预算价为55763930元,但实际中标价为48721758.53元,故按照合同约定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招标代理费为(1+2.8+2.75+13.55261549)×70%=140718元。2017年12月28日,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福建省闽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科技局、仙游县档案馆等单位(作为丙方),光正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丁方),四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结束,丙方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移交完成的招标资料后7天,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费用。2017年12月20日,仙游县科技馆及地下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建设;之后,因光正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预算的土石方与工程实际施工中出现的土石方存在重大数量的偏差,故科技局至今不肯支付给光正公司招标代理费。因索款无着,光正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诉来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光正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第1点,即依法判令科技局向光正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招标代理费8979元和工程招标代理费14071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本院认为,光正公司与科技局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科技局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给光正公司设计招标代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但科技局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故光正公司要求科技局支付设计招标代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计1496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光正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第1点,实质上是减少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科技局的利益,是可以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仙游县科学技术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招标代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1496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9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仙游县科学技术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