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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南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582民初904号
原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光正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南方有限公司(下称中南方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被告中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中南方公司拖欠原告光正公司监理费60000元,经双方在终止协议书中确认,被告中南方公司应予偿还,被告中南方公司主张原告光正公司未交付监理资料而拒绝付款,与终止协议书的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南方公司未在约定的2017年7月30日前付款,原告光正公司请求被告中南方公司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实际履行监理职责,而挂证属租借注册证书的行为,该行为因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原告光正公司请求支付挂证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终止协议书明确“服务终止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若该项目需要继续服务,双方另签订合同”,双方终止涉案监理行为的意思明确。签订终止协议书后,原告光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仍实际履行监理职责,其请求后续监理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终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在一个月内办理本项目网上备案撤销手续”,在双方已终止监理行为且对撤销涉案监理工程备案登记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中南方公司应依约撤销涉案监理工程备案登记手续,原告光正公司应予以配合。顺予指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1.5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被告中南方公司不按约定撤销涉案监理工程备案登记,有违诚信、公平原则,亦将致使原告光正公司人力资源等相关损失,原告光正公司可凭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主要事实如下:被告中南方公司委托原告光正公司为“中南方财富广场”工程项目实施监理。2017年5月20日,双方达成终止协议书,确认涉案监理行为于2017年5月15日终止。被告中南方公司确认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监理费60000元、挂证费64000元。双方明确应在一个月内撤销涉案监理工程备案登记,否则被告中南方公司应每月支付挂证费5000元、每年支付监理费20000元。若涉案项目需要继续服务,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后被告中南方公司未支付挂证费、监理费,涉案工程项目现备案登记的监理单位为原告光正公司、项目总监为申万平。 以上事实,有原告光正公司提供的终止协议书、项目信息网上查询情况、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福建中南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60000元及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福建中南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中南方财富广场”工程项目关于“监理单位为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为申万平”内容的监理工程备案登记,原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予配合; 三、驳回原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原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40元,被告福建中南方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施经营 审判员  黄东来 审判员  戴晓燕
书记员  王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