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1627号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64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61199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3187121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和国咨(厦门)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22号之三航空商务广场2号楼第8层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902537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8幢1907室-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735929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和国咨(厦门)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0.3元,减半收取7200.15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