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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7民初20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成年,住***。 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4#B栋1603、1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驻广西***茶都大排档右侧二楼。 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现年50岁,经商。系***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址:***。 被告:***,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