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7民初20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成年,住***。
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4#B栋1603、1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驻广西***茶都大排档右侧二楼。
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现年50岁,经商。系***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址:***。
被告:***,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