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祥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郑州祥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与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4民初4723号
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19号4-6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
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58幢1单元1-9层。
负责人:乔继科,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跃,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啸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张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永恒。
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诉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跃、吕啸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设计费110000(大写:壹拾壹万)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4日,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四方公司”)与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SX201310240001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隆四方公司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和被告要求完成了相关设计工作。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该项目设计结束,设计方案、施工蓝图及设计说明经公司审定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施工结束,设计无质量及服务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然而截至起诉前,被告分文未付,实际仍拖欠设计费11万元。2018年12月,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突出核心业务实施瘦身健体推动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7)656号)和省、市电力公司工作要求,原隆四方公司由***和电力设计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对原企业注册分公司后存续经营,新成立***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处理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和债权债务。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1万元及利息。该笔款项先后经隆四方公司、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无奈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设计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4日,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10KV兴盛矿配电线路工程委托设计;(二)项目地点:新郑市龙湖镇境内。二、工期及顺延条件(一)工期:30天(日历天),自设计人、委托人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之日算起。三、设计依据(一)委托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技术协议;(二)委托人提交的基础资料;(三)其他有关设计标准。四、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另,2018年,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突出核心业务实施瘦身健体推动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7)656号)和省、市电力公司工作要求,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由***和电力设计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对原企业注册分公司后存续经营,新成立***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处理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和债权债务。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电发展[2018]245号文件、《吸收合并协议》、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补充协议说明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由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处理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和债权债务,不足以证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履行、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尚欠11万元设计费未付的事实,对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支付设计费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