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与杞县中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2037号
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执行董事。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19号4-6层。
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继科,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跃、吕啸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战胜,该院院长。
住所地:杞县文化西街37号。
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诉被告杞县中医院生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杞县中医院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12日,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四方公司”)与被告杞县中医院签订了《杞县中医院配电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隆四方公司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和被告要求完成了相关设计工作。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原告交付施工图并经被告,确认合格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50%费用;被告施工招标后,工程开工前支付到总设计费的95%;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清全部款项。然而截至起诉前,被告分文未付,实际仍拖欠设计费17000元。2018年12月,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突出核心业务实施瘦身健体推动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7)656号)和省、市电力公司工作要求,原隆四方公司由***和电力设计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对原企业注册分公司后存续经营,新成立***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处理原郑州隆四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和债权债务。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7000元及利息。该笔款项先后经隆四方公司、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设计费的行为不仪损害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17000元及利息,法定时间内原告未提供和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退回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义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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