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4645号之二
原告: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871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58320C。
法定代表人:张永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圣澜,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029X。
法定代表人:龚乙,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系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总经理,系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系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九善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大道108号1号楼B区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LA4J6F。
法定代表人:王宏儒,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善堂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17日,本院以(2019)渝0101破申1号立案受理审查债权人重庆渝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6月18日,本院(2019)渝0101民初4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9年11月7日,本院(2019)渝01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渝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案恢复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德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光辉、赖庆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九善堂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15元,由原告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德政
人民陪审员 胡光辉
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