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8日,住,住重庆市万州区/div>
上诉人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8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重庆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