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某某与宿迁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2025号
原告:周小兵,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宿迁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乡政府院内)办公大楼339室。
法定代表人:陈润生。
被告:南通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邓高社区18组。
法定代表人:张公平。
原告周小兵与被告宿迁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小兵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周小兵负担。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