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111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尔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苗族,原住贵州省凯里市旁海镇青杆村一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西路沿街F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95950290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60380025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连城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连城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连城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连城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 勋 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