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初10号
原告: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蒙自市凤凰北路富康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罗贵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宁,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蒙自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蒙自市双河小区和兴街1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夏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自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554元,减半收取134277元,由原告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谭 延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健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