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北段富康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9708349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南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35672554。
法定代表人:李淑娇。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云23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23民初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鹿城南路384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国用(2003)字第0××0号、0××1号】以及位于**市××镇庄××社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云(2018)**市不动产权第0××5号】,现因查封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土地使用权:1.位于**市鹿城南路384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楚国用(2003)字第0××0号;2.位于**市鹿城南路384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楚国用(2003)字第0××1号;3.位于**市××镇庄××社区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市不动产权第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