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3民初344号
原告:***,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45号杨桥花园2号楼7层03、0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婷婷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