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昌图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7524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昌图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0974157467,住所地:昌图县八面城镇龙郡华都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图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八面城支行(卡号:06×××85)内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用其个人单独所有的坐落在爱民区兴平路东、通乡街北,龙裕学院风景405-445-2/3-2-000106号60.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牡房权证爱民区字第××号)商服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图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八面城支行(卡号:06×××85)内的存款400000元;
查封申请人***用其个人单独所有的坐落在爱民区兴平路东、通乡街北,龙裕学院风景405-445-2/3-2-000106号60.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牡房权证爱民区字第××号)商服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