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立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执保103号
申请人:北票立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YW4RG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八面城镇龙郡华都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09741574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票立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票立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面城支行账号0676********里的存款1742029.50元。申请人北票立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为担保(保险单号:6613237181820230004871)。
经审查,(2023)辽138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已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对被申请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面城支行账号0676********里的存款以1742029.5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0元(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票立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面城支行账号0676********里的存款1742029.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