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洁远(沧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33624379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该公司职员)
被告:昌图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八面城镇龙郡华都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0974157467.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洁远(沧县)新能源有限公司、昌图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