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2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凤城市爱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爱阳镇潘家村。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昌图县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城市爱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凤城市爱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凤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9×××75的账户资金21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保全立案时暂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淇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