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昌图县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昌图县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682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袁尔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