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4460号
原告: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A7号地桦业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东区办公楼C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园林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祈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嘉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嘉祈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26148.42元,并从立案起诉之日起,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被告嘉祈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为止;2.判令被告嘉信公司对被告嘉祈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嘉祈公司、被告嘉信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就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嘉信绿景轩园林绿化及建筑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内容为园林绿化和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为60个日历天,工程预造价为2390654.41元(含税)。同时,双方约定工程款分三阶段支付,分别为2018年5月,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下工程款在保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该楼盘进行绿化、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2019年9月19日,被告嘉祈公司又将嘉信绿景轩的河涌挡土墙基础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预造价为438043.79元(含税)。质保期届满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正式将工程项目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接手管理。2020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结算,最终的结算工程价为人民币3126148.42元。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嘉祈公司就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仅支付过工程款400000元,目前尚欠工程款2726148.42元,此行为显然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被告嘉祈公司的违约责任,即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经查,被告嘉祈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独资股东是被告嘉信公司,在被告嘉信公司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被告嘉信公司应对被告嘉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共同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确认,但是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施工单位请款申请单,经审查,该证据未经两被告确认,无法证明原告待证事实,故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8日,原告为被告嘉祈公司签订《嘉信绿景轩园林绿化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下内容:工程内容为园林绿化及园林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为2390654.41元;首笔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18年5月,支付至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保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内容。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了《嘉信绿景轩园林绿化及建筑工程补充协议(1)》,约定合同造价为438043.79元,其他事宜均按原合同执行等内容。
二、2019年12月12日,被告嘉信公司在《质保期满验收移交表》中盖章确认,该表显示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编制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的工程结算书显示,《嘉信绿景轩园林绿化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数确认造价为3126148.42元,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均盖章予以确认。
三、原告大地园林公司在2015年4月13日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被告嘉祈公司为被告嘉信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告与两被告确认保养期满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两被告陈述原告违约金的主张超过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的《嘉信绿景轩园林绿化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两被告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为2726148.42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嘉祈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履行还款责任,被告嘉祈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26148.42元。结合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结合上述争议焦点及原告诉请分析如下:
一、对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满后一次性付清,结合证据及双方陈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保养期满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现被告嘉祈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嘉祈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违约金超过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予以调整。本院结合具体案情,原告的具体损失,被告嘉祈公司的违约情形等因素,再结合被告嘉祈公司的陈述,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从立案之日即2021年2月3日起计算,晚于约定的付款时间,故本院予以支持,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对于被告嘉信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嘉信置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嘉信置业公司对被告嘉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26148.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26148.42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430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并支付受理费143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