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4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地桦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能。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原告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26148.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26148.42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4.6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除摩托车位之外均已办理抵押登记。因两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吴学欣的申请,将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6破申109号;另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名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6破申70号。本案待本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均被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能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14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本院未裁定受理两被执行人破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覃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