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0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A7号地桦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19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花卉世界牡丹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299810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焜,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地园林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花卉世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及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两个月庭外和解期限,该期限不计入审限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保养服务费2571976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大地园林公司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8日签订项目名称为《**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花卉世界园区环卫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服务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共28个月),合同总金额6079216.10元。本项目费用按一个季度为一个支付期支付周期,当季度的管养费应当在当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支付完毕。2018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 原告根据《合同书》约定,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为**花卉世界园区进行环卫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本项目合同期满当天即2020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在《**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移交确认表中》确认本项目“验收合格,同意移交”并办理了本项目的移交手续。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保养服务费2571976元,亦未退还原告向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被告花卉世界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无需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保养服务费。《**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第2款第6项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环卫保洁或绿化保养工作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任意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拒付环卫保洁服务费,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根据(2020)粤0606刑初3227号刑事判决的认定,被答辩人将**花卉世界清理绿化和生活垃圾工作转包给案外人***,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而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第3点的约定明确“园区内的垃圾运输倾倒属于环卫保洁服务范围”。因此,被答辩人将**花卉世界清理绿化和生活垃圾工作转包给案外人***的行为违反了《**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第2款第6项约定,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环卫保洁服务费。二、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返还履约保证金。《**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在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以及第十条第1款第4项约定:“乙方出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承包合同,并有权收回经营权,已收取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4.中标后出现分包、转包的情况的。”由于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将**花卉世界清理绿化和生活垃圾工作转包给案外人***的违约转包行为,因此,答辩人无需要向被答辩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花卉世界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200000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被告花卉世界公司的事实与理由:《**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第2款第6项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环卫保洁或绿化保养工作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任意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拒付环卫保洁服务费,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根据(2020)粤0606刑初3227号刑事判决的认定,被反诉人将**花卉世界清理绿化和生活垃圾工作转包给案外人***,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而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第3点的约定明确“园区内的垃圾运输倾倒属于环卫保洁服务范围”。因此,被反诉人将**花卉世界清理绿化和生活垃圾工作转包给案外人***的行为违反了《**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第2款第6项约定,根据该条约定,反诉人有权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原告大地园林公司针对被告花卉世界公司提出的反诉辩称,原告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故原告没有违约行为,请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不再论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于2018年6月8日签订项目名称为《**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花卉世界园区环卫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服务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共28个月),合同总金额6079216.10元,按一个季度为一个支付期支付周期,当季度的管养费应当在当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支付完毕。合同第十条第1款第4项约定:“乙方出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承包合同,并有权收回经营权,已收取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4.中标后出现分包、转包的情况的。”第十条第2款第6项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环卫保洁或绿化保养工作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任意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拒付环卫保洁服务费,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8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地园林公司将**花卉世界清理绿化和生活垃圾工作转包给案外人***,大地园林公司每月支付45000元给***。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指使案外人***、***及**等人采取关闭搬运垃圾车辆上安装的GPS系统的手段,逃避相关部门的监控,分别驾驶车牌为晋B5××**和粤H5××**车辆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城正兴路生活垃圾转运站、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道东乡村垃圾站将垃圾搬到北滘垃圾中转站,冒充为**花卉世界产生的垃圾进行处理,致使顺德区政府多支出垃圾处理费用。***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而被顺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0)粤0606刑初3227号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20年8月10日,花卉世界公司向大地园林公司送达一份解除《**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的通知函,称大地园林公司在未经花卉世界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垃圾运输倾倒工作转包给第三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不再支付2019年第四季度至今的管养费,没收保证金20万元,并要求大地园林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20年8月12日,大地园林公司向花卉世界公司作出复函,认为花卉世界公司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及依据不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8月31日。2020年8月13日,花卉世界公司委托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向大地园林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重申《**花卉世界清洁绿化保养服务合同书》已于2020年8月10日解除,并督促大地园林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大地园林公司不肯解除合同,一直提供服务至2020年8月31日,并在当天将涉案服务项目移交给花卉世界。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争议产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大地园林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花卉世界公司是否应向大地园林公司支付保养服务费。 关于焦点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大地园林公司不能将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转包给他人,否则视为其违约,花卉世界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地园林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下,将清理绿化和生活垃圾的工程转包给了案外人***,***在此过程中将他处的垃圾冒充为**镇花卉世界的垃圾运输到顺德区政府指定的垃圾处理站处理,致使顺德区政府多支出了垃圾处理费用。花卉世界公司据此依据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解除合同,理据充分,涉案合同于该日已告解除。合同约定,大地园林公司违约的,花卉世界公司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大地园林公司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院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质及惩罚性质,大地园林公司的违约行为实质上未有对花卉世界公司造成损失,同时适用没收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对大地园林公司的惩罚有所过高,故本院只支持其中一项违约条款。基于花卉世界公司已掌握着大地园林公司的保证金20万元,为了便于处理,本院确认该保证金花卉世界公司不予退还,不再支持其违约金20万元的请求。 关于焦点二。大地园林公司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每个月花卉世界公司对其评分均为合格以上。故花卉世界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保养服务费余款257197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养服务费257197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87.91元(***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7.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佛山市顺德区**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淑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