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执194号沂水兴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武城华台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3执19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沂水兴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太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魏富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3执194号之九裁定书,于2019年0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