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3执19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沂水兴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太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魏富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3执194号之九裁定书,于2019年0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