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112号之二
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环济鼎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环济鼎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