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1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市环济鼎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鲁1482民初311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城市环济鼎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