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6599号
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