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314号之一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邓亚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长城网际系统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中国信息安全研究。
法定代表人:贺卫东,职务不详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中电长城网际系统应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5元,减半收取计781.75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