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116号2幢2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游义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88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116号2幢2单元501号。
负责人:游鹏,经理。
原审被告:游义福,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5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实质是留置权纠纷,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当由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河北省乐亭县辖区内,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芳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