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2710号之四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盛发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磁村镇河夹村。
法定代表人:邵长发,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科技城4号路。
法定代表人:朴成官,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号南湖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市淄川盛发耐火材料厂诉被申请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市淄川盛发耐火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债权245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市淄川盛发耐火材料厂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债权2450000元(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纯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