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565号
申请人: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开发区华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5026。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申请人: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670426868。
法定代表人:崔文辉。
被申请人: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中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88022L。
法定代表人:王炜。
被申请人: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96223J。
法定代表人:孙云。
本院在审理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9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