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5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5026。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申请人: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670426868。
法定代表人:崔文辉。
被申请人: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中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88022L。
法定代表人:王炜。
被申请人: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96223J。
法定代表人:孙云。
本院在审理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