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565号之二
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5026。
法定代表人:陈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670426868。
法定代表人:崔文辉。
被告: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88022L。
法定代表人:王祎。
被告: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96223J。
法定代表人:常越伦。
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00元、申请费92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